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442号 2002-05-22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广东省农垦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2002年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垦字[2002]7号),请求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农垦总局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38家二级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广东省农垦总局在广东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规定,广东省农垦总局二级公司所属企业的合并范围,由你局研究确定。 三、考虑到广东省农垦总局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全部在你省境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问题,由你局研究决定。 四、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税 屋附件: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合并纳税二级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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