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6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08-15
摘要:按此法规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法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2000]627号        2000-08-1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请示》(辽地税所[200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中法规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应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法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的收费项目。按此法规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法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8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