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9]393号 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9-08
摘要: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字[1999]393号        1999-09-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国性社会团体及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二)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基金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三)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二、关于预算收入科目

  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类“企业所得税”下增设0487款“其他企业所得税”科目,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本科目就地办理缴库。

  三、关于缴库手续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库手续,由各级税务机关比照内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手续办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1999年9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