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资[2020]42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16
摘要:对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2020年1月和4月租金减半收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财资[2020]423号             2020-4-16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支持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精神,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及构筑物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对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2020年1月和4月租金减半收取。

  二、办理程序

  为简化审批流程,对本通知涉及的房屋及构筑物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

  (二)出租方将有关房屋及构筑物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送本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有关房屋及构筑物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及构筑物租赁补充协议、承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原房屋及构筑物出租事项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出租单位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批复文件和本部门的核准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出租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关房屋及构筑物租金免除事项的上报审批和备案工作。

  (四)各部门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及构筑物租金免除事项情况进行统计备查。

  三、减免方式

  已按本通知规定审批备案的房屋及构筑物租金免除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承租方未支付1月至4月房屋及构筑物租金的,由出租方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房屋及构筑物租金。

  (二)承租方已支付1月至4月房屋及构筑物租金的,减免的房屋及构筑物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屋及构筑物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要严格审查承租方资格认定,确保实际承租方受益,防范并坚决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行为;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行为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盟市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盟市相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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