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9号 2021-06-10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部署,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税收精诚共治,守住海南自贸港税收管理风险底线,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现就全省涉税违法行为检举及奖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涉税违法检举途径 为便于检举人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全省设立24个举报中心及纳税服务中心12366热线负责接收涉税违法行为检举,检举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一处举报中心进行实名或匿名检举。检举可以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具体检举方法如下: (一)书信、电话、传真及来访检举的,具体联系地址及电话详见附表; (二)网络方式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址互动交流栏目中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信箱进行登记; (三)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通过微信关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栏目的举报通道进行登记。 二、涉税违法检举奖励 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税务机关根据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内容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关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违规发票填开税额、份数等标准计发奖金。 (一)检举税款收缴入库奖金标准 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部分,按0.04%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6万元; 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5%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4万元; 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 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25%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0.5%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二)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奖金标准 1.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0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6000份至10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6万元; 3.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3000份至6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7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4万元; 4.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 5.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份至1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6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6.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每份发票奖励50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发票行为奖金标准 1.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0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2.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6000份至10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3.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3000份至6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7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 4.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5.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份至1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6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6.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每份发票奖励50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2500元。 (四)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奖金标准 1.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超过100份的部分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每份完税凭证奖励60元或者按票面填开税款金额的1%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2.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超过50份以上不足100份的部分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按每份完税凭证奖励60元或者按票面填开税款金额的1%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3.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的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按每份完税凭证奖励40元或者按票面填开税款金额的1%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 同一检举具有适用上述规定2种或者2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超过10万元。对有突出贡献的检举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 三、检举人权利与义务 实名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检举人应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名检举事项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实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在检举事项办结后简要告知办理情况。 税务机关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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