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砂石料行业偷逃税收方式的隐蔽性、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巧妙性和税务管理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多管齐下,多法并举,多头控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依法治税。一是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利用电视媒体,广泛宣传,向纳税人发放《税法快递在行动专辑》,讲清税收政策,多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纳税辅导等全方位的服务,将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时贯彻到纳税人,并引导纳税人正确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进行申报纳税,增强纳税意识,逐步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二是促进纳税人的纳税观念转变。加强正反典型的宣传,树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社会氛围;三是税务机关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既要坚决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又要坚决抵制变通税收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的行为;既要坚持有税尽收,又要做到无税禁收;既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2、从办证上明确征税主体。为了充分利用砂石料资源,建议国土资源局、工商部门等有关单位重新认定砂石料经营人的买断河流开采经营的《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一是确立经营人身份。对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栏目,准确提供每月销售的情况。二是严把入门关。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审批手续,对那些不具备一开采能力的企业界和个人,依法拒之门外。三是鼓励身份置换。主要是鼓励生产者从个体身份置换成企业身份。成为正规、稳定的企业后,其机器设备、厂房、砂石料的堆放场地也会配套升级,财务账制也将逐步规范,企业控管难度系数将会缩小,税务部门更容易获取企业有关生产经营信息。 3、加强砂石料销售发票管理。充分发票控税功能,针对该行业特点,重点对建筑行业、公路交通、新建电站等有关单位使用的砂石料发票的使用范围进行监控。一是要提高索取发票的意识。即购买方属于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发票,国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定期到企业或单位进行核实调查。二是要提高开具发票的意识。即购买方为城乡居民个人的,砂石料经营者应自行开具销售发票。 4、加强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监控网络。一是部门合作,信息监控,发挥团体作战。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与国土资源局、公安经侦大队、地税、工商、交通、公路段、村村通建设指挥部、三里坪水电工程指挥部、银行等部门密切联系。二是定期定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近期砂石料办证情况和企业用料数量,反映砂石料经营销售情况,是否与经营者申报资料相符,明确工作上还有哪些失误?找出工作上的不足。三是对未达到起征点户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将其纳入监控范围,要强化纳税申报管理,随时监控税源变化,当其达到起征点时要及时调整定额。 5、加强建帐规范。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额征收管理办法》,督促砂石料纳税人据实建账立制,对大户建立七本帐并有专业会计任职;对小户推行个体建账,辅导纳税人建简易账和粘贴账工作,能正确核算,保证税务机关有账可查。强化日常税收检查,将纳税人的账务情况与经营实况经常进行核对,对偷漏税的行为严肃处理,严厉处罚,起到震慑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规范账务。 6、加大评估的力度。一是调查整理一套方案实施。先收集县内5大河流,确定7人是纳税人,拟查的经营信息资料,经营规模、砂石料储量,用保本测销法:测定费用额、核定毛利 率、测算销售额,进行纵向、横向比对,及时发现异常现象,采取有效手段评估分析,提高评估质量,用证据、事实说服纳税人。二是强化现场评估。结合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通过现场抽样、核实测算、就地评估等方法,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税收管理员应经常到现场进行回查核实,掌握纳税人的生产变动情况,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三是横向、纵向比对分析。现行的建筑行业,水泥和砂石料是主要原料,在使用中水泥、砂石料占1:2或1:3的比例,可以通过县内几个大型水泥厂,了解年销售量和以及外县、市购进量,进行分析比对,确定砂石料年用总量。 7、规范文书管理。执法文书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据。税务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地制作、使用征管文书。通过文书对税收征管各个环节征管活动的“显示屏”。它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对税务机关依法管理、依法征税、依法稽查、依法处罚的真实记录,起着征管执法的监督作用。为解决文书编号,审批程序,使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文书送达不严肃等不规范现象,税务文书由征管股统一制作,询问笔录,取证的证据和检查方法等资料汇总交征管股。 8、砂石料税收征管要打持久战。砂石料是我县税收征管的一个薄弱环节,此项工作与其相邻县滞后,刚刚起步,在调查中还没有一套很好的经验和可行办法。建议县局单独成立股室,单独考核,用1至2年时间进行规范和整顿。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