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浙地税发[2006]67号 2006-6-6 税屋提示——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为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报经财政部批准,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决定在我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教育办学条件,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为使各地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和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我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和地点,应与“三税”的规定一致;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期限应与“三税”的征缴期限一致。 (三)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四)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条款失效]收到本通知后,对已按老办法申报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7月份征期申报缴纳时一次性进行调整清算,缴纳不足部分应予补足;超过应纳部分,抵扣7月份应缴费款,抵扣不完的,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留下期抵扣或退还缴费人。 二、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特服语音热线等各种渠道及时对政策的调整加以宣传,使广大缴费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办理缴费申报前了解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以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停征及教育费附加费率的调整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税屋提示——“地税网站”修改为“税务网站”
抄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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