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对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适用所得率进行调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个人所得税科)。 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邮箱(stsw@vip.163.com)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结合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各行业适用所得率。现公告如下: 一、在汕头市辖区内,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汕头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同行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各行业适用所得率标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适用对象: 1、在汕头市辖区内,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 2、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3、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本公告不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包括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三)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所得率调整如下: 汕头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 案例计算参考 如A双定户,经营其他行业,所得率为10%,月核定经营额为100000元。 月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00000×10%×12-60000)×10%-1500]/12=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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