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成品油和部分化工产品税率及征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3]第007号 1993-03-0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适应原油价格改革的情况,保证石化生产企业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留利不减少,经研究决定,调整现行成品油和部分化工产品税率及征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石化企业生产的成品油不再划分所用原油的价格,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 二、成品油的产品税税率调整为: 1.汽油、煤油、润滑油和溶剂油10%; 2.柴油、焦油和其他炼制油8%; 3.重油、石脑油、化工轻油和其他原料油3%。 三、用非统配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和柴油在1993年内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四、固体石蜡、液体石腊、沥青、石油焦、石油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顺丁橡胶、丁腈橡胶和尼龙66产品税率暂减为10%。 五、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93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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