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11-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自2010年度起执行。 二、2010年度职业风险金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补提足;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金实行税前提取,并设专户保管,没有出现风险时不得动用(包括变更股东),具体操作办法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三、亏损单位没有利润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进行补提,并按年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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