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318号 2008-06-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以后,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里仍符合现有征收方式条件的,可不再重新鉴定征收方式”,因金税三期系统要求一年一定,建议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新办当年统一确定为查账征收方式,但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鉴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二、[条款废止]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以后,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里仍符合现有征收方式条件的,可不再重新鉴定征收方式。 三、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企业按照《办法》规定,适时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工作。 四、我省地税系统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仍采用《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表样附后)。 附件: 1.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6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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