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地税发[2012]97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20条(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3
摘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20条(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宜地税发[2012]97号                2012-11-1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市局对2009年7月27日下发的《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20条》(宜地税发[2009]89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20条(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20条(修订)

  为了积极策应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积极培育中心城区新的经济增长极,推动宜春经济科学发展、赶超发展,结合地税实际,特制定以下20条政策、措施。

  一、鼓励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

  1.鼓励企业技术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让。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发展。企业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并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节能减排

  5.引导企业环保节能。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支持节能减排设备投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7.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符合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8.对企业聘请外籍人员部分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服务于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的外籍人员(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在3500元/月的基础上再加扣1300元/月(共计扣除4800元/月);对外籍人员取得的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伙食补贴、洗衣费、出差补贴收入和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其他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N股、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学校培养人才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由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涉及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且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予以免征营业税。

  10.帮助企业解决劳动用工。至2013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规定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条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减轻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税收负担

  11.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对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2015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鼓励企业进行捐赠。对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按规定进行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五、优化锂电新能源产业项目税收服务

  14、为项目建设提供税收经济分析。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锂电新能源产业项目,及时分析研究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对项目建设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情报交流和信息共享,及时向省局,市委、市政府和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15、为项目建设提供快捷高效的涉税服务。锂电企业可通过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进行税收政策查询和涉税咨询。地税部门对于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咨询的问题,即时作出解答;对于不能即时解答的疑难问题,将限时告知进展情况并尽快研究解决。

  16、推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对重大项目规划、施工、投产等环节实行“一条龙”全过程跟踪服务。在项目规划中如有需要的,提前介入,按需服务;项目建设中全程跟踪,主动服务;项目投产后密切关注,帮扶服务。发放服务项目联系卡,方便项目单位联系办理税收咨询和涉税事宜。

  17、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得向企业报销单位或私人费用,不得向企业摊派任何款物。

  18、加强项目建设税收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电子触摸屏、工作简报、税收讲座等形式宣传与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税收政策;编印《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办税指导手册》,免费赠送项目纳税人;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积极主动地做好税收政策的辅导工作。

  19、建立服务项目回访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到锂电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开展服务项目情况问卷调查,充分听取项目单位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措施。

  20、畅通服务项目投诉渠道。市局设立锂电产业服务项目建设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对项目服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问题严重,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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