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172号 1997-7-10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11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执行部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修改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2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10日 湖北省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娱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以及挂靠、承租、承包经营者。 第四条 [条款修订]省人民政府对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规定为: (一)对省辖市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省辖市郊区、所属县(市)、县(市)及县(市)以下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娱乐业的纳税人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税屋提示——第四条修改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20%。
第六条 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七条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娱乐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八条 娱乐业纳税人应当向娱乐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法。 (一)对能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费用和经营成果,并准确计算应纳税金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申报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征收的方法。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实行纳税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实核定的税款申报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征收的方法。 (三)个体以及个人承包、承租的娱乐业户,应建立健全帐务核算,凡无帐可查的纳税人,实行比照同等经营场地、经营规模的同等业户的最高税负核定税额、申报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季调整、稽查征收的方法。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统一使用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售的娱乐业定额发票或非定额发票。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以及支付娱乐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征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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