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所属渡口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2001]120号 2001-05-16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6月14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一、对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的渡口,在还款期间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的过渡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交通部门利用自有资金修建的或已还完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渡口收取的过渡费,从2001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三、[条款废止]对省交通部门所属汽渡收取的过渡费,由省交通厅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除此外,对其他渡口收取的过渡费,仍就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四、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对渡口收取的过渡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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