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1]60号 2021-12-27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市场主体多生成、快成长、早做强,省政府决定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根据省政府部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紧扣“两确保一率先”目标,按照“六稳”“六保”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十四五”吉林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市场主体数量发展目标:未来三年力争新登记市场主体200万户以上,其中企业30万户以上,“个转企”企业15000户以上,确保市场主体增速在东北领先、全国靠前。到2024年左右,全省市场主体力争突破400万户,其中企业力争突破80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突破150户,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市场主体质量发展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三、开展“十大培育提升行动” (一)科技型企业培育提升行动。 1.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到2024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累计突破2400户(次)。 2.加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坚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深化“三加三减”“一对一”“面对面”“互联网+”全覆盖、大数据统计分析等创新举措,规范认定管理程序,强化认定管理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到2024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000户。 3.全力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建立省市县三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形成层层递进、梯度培育的发展格局。到2024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突破80户,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突破1200户。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二)“四上企业”培育提升行动。 1.建立健全“四上企业”培育库。市县两级要分别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对列入培育库的企业予以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并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 2.加大“分转子”“小升规”推进力度。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入规升级专项行动,落实属地政府责任,采取一企一策,引导和鼓励更多企业“分转子”“小升规”。推动制造业企业向高附加值的服务环节延伸,通过拓展域外空间和新业态等方式强化开源措施,培育一批新入规入库入统的服务业企业。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 (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培育提升行动。 1.构建个体工商户综合服务体系。依托吉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机制,抓好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营造稳定预期。加强跟踪监测,优化创业、用工、融资咨询等服务。到2024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力争突破320万户。 2.持续推进“个转企”专项行动。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个转企”培育机制,每年开展“个转企”明星企业评选表彰。鼓励各地各部门对“个转企”给予税费、财政、金融、用工等方面政策支持,推动“个转企”企业做大做强。到2024年,全省累计“个转企”企业力争突破3万户。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行动。 1.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带农户”发展模式,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到2024年,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户数突破50户,省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突破550户。 2.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推进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到2024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突破3700个。 3.培育肉牛产业市场主体。支持肉牛合作社、家庭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进一步提升肉牛养殖良种化、规模化经营水平。组建吉林牛肉品牌推介联盟,制定品牌团体标准,做大做强吉林牛肉品牌产品。到2024年,培育一批百亿元、十亿元及亿元以上肉牛产业化龙头企业,肉牛新型经营主体力争突破200户。 4.发展乡村数字产业市场主体。深入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产销大户、大型超市等对接,为乡村能人、农村直播电商等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到2024年,培训农村网络主播1.5万人,农村电商服务站1000个,培育10万户以上乡村新业态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畜牧局) (五)汽车企业培育提升行动。 1.壮大新能源汽车企业。建设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供应链产业园,推动新能源汽车制造、制氢、燃料电池等企业发展壮大。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建设全省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平台,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综合服务。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低端制造企业做专做精,产业链高端创造企业做大做强。到2024年,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20户。 2.发展汽车零部件制造及配套企业。建设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配套基地,培育壮大本地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培育汽车后服务市场,发展智慧出行服务、“绿电国的”等新业态新模式。到2024年,规模以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及配套企业突破500户。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等) (六)新材料企业培育提升行动。 1.发展碳纤维企业。着力培育龙头企业,不断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质量,带动碳纤维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重点推动吉林化纤20万吨碳纤维全产业链项目建设,进一步拓宽碳纤维应用领域。到2024年,碳纤维产业链企业力争突破30户。 2.培育新材料企业。发展石墨烯材料、3D打印用材料等新材料企业。建设长春光电材料和生物基材料、辽源铝型材、白山硅藻土、吉林高纯石墨及石墨烯等新材料产业基地,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新材料企业。到2024年,新材料企业力争突破150户。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 (七)医药产业企业培育提升行动。 1.做强中药企业。加快大宗道地中药材技术研究,建立良种扩繁基地,系统构建中药材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体系,创新中药开发与企业产业化发展。到2024年,规模以上中药工业企业力争突破120户。 2.做精生物药企业。开展基因工程药物开发、疫苗产品创新,研发生物药关键技术,保持我省生物药企业发展优势。到2024年,规模以上生物药工业企业力争突破20户,产值超亿元企业力争突破10户。 3.做优化学药企业。挖掘化学药发展潜力,以仿制药作为突破口,加快化学药及辅料企业发展。承接国际及京津冀产业转移,吸引一批以生产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为主的制药企业落户吉林。到2024年,规模以上化学药工业企业力争突破50户。 4.做大医疗器械企业。依托我省光学、精密仪器、应用化学、生物技术等领域的科研优势,以丰富产品线为重点,推进传统体外诊断装备、基因测序等分子诊断仪器、生物医用材料及植入介入、光学成像诊断和光谱治疗设备、医用康复与家用器械及医美产品等5个重点发展方向的高端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完善产业链条。加快产品国产化、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进程。到2024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力争突破800户。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八)文旅康养产业市场主体培育提升行动。 1.发展壮大文化产业市场主体。鼓励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与科技和旅游融合发展,指导吉林动漫游影视产业集聚区建设,推动动漫游产业快速发展。指导各地培育和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推动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到2024年,文化创意优质企业达到100户以上。 2.推动旅游业市场主体提质升级。积极推进大众旅游,鼓励国有旅游集团引领化发展、中型旅游企业专业化经营、小微型企业特色化成长。支持寒地冰雪经济发展,培育一批冰雪主题度假区、滑雪旅游度假地等市场主体。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打造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旅游等级民宿、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乡村旅游精品。到2024年,全省新增符合评级条件的旅游业市场主体力争突破150户。 3.加快发展健康养老领域市场主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培育“养老服务+行业”模式,发展一批旅居养老、健康养老、智慧养老等新业态市场主体。推广老年人康复辅具和智能化家居应用,带动健康养老领域产业市场主体发展。到2024年,养老服务综合体建成数不少于10个。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等) (九)商贸流通业市场主体培育提升行动。 1.大力培育商贸流通企业。推进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和跨界融合,培育以连锁经营为代表、线上线下互动、内外市场联动、城乡相互促进的商贸流通企业,到2024年年销售过百亿的省商贸流通企业突破10户。加快夜经济发展,鼓励实体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到2024年打造一批夜经济示范城市。 2.推动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利用“贸易+制造”“贸易+研发”“贸易+服务”“贸易+消费”等模式,实现创新发展。实施孵化外贸企业“破零倍增”计划,实现外贸企业从无资质到有资质、从有资质到有实绩、从有实绩到上规模、从上规模到强实力的转变。引导外贸企业准确把握国际市场形势,每年培训外贸企业1000户以上。 3.加快推动电商企业发展。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培育一批国家电商示范基地和数字商务企业。推进“互联网+外贸”新模式,开展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平台招引、园区打造、物流畅通、制造业赋能、进口倍增等行动,培育一批线下产业园区和创新创业基地。到2024年,培育省级直播电商示范基地10个以上、示范企业50户以上,力争全省网络零售额达到900亿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十)金融业企业培育提升行动。 1.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实施“吉翔计划”,强化省级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精准确定“腾飞类”企业。开展一企一策定向培育,集中政策和资金等资源,重点扶持、重点推进、重点突破。到2024年,上市公司力争突破65户。 2.发展产业基金企业。发挥财政引导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成立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多层次投资基金。到2024年,省产业引导资金实现撬动社会资本和域外资金突破265亿元。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等) 四、实施“八大服务保障工程” (一)营商环境优化工程。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证照分离”“证照一码通”改革成果,深入推进企业开办“一日办、网上办、免费办”,开展市场主体“一件事一次办”。深化简易注销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推动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优化完善企业政策直达平台,让市场主体好找、易办、早受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 (二)招大引强工程。依托全球吉商大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等各类经贸交流活动平台,聚焦延链补链强链,实行科学精准招商,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创新能力强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三)双创服务工程。加快建设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打造省市县三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整体提升农业农村双创平台创新创业能力。发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训)基地、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优势,提升大学生创业质量和效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四)要素保障工程。推动实施质量标准提升行动,加强重点产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引领。实施企业信贷增量计划,建立金融机构企业信贷绿色通道,为更多创新型企业提供无抵押、低利率融资服务。加大用地保障,推动各地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为各类创业园区建设腾出土地空间。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人才招聘周”等活动,精准满足企业用人需求;大力实施“吉人回乡”计划,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吉发〔2021〕3号),建设人才综合服务窗口,打造“吉聚人才”“吉林省人才服务联盟”品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落户吉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五)品牌培育工程。开展“吉致吉品”区域品牌认证,重点围绕吉林大米、鲜食玉米、吉林牛肉、吉林鹿茸、长白山人参、木耳、杂粮杂豆、矿泉水等,打造吉林农产品品牌;围绕冰雪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森林休闲康养和养老服务等产业,打造吉林服务品牌;围绕汽车及零部件、重点消费品、化工、化纤、装备制造、冶金建材和电子信息等产业,打造吉林制造品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等) (六)减负助力工程。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等领域收费,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合理收费,禁止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采取一企一策、纾困解难。运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资产、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 (七)市场环境净化工程。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取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和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开展协同监管、联合监管、“互联网+监管”,推行信用分级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审慎实施“刚性”约束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 (八)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持续开展“企业家日”等活动,将培养企业家队伍与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完善企业家梯队建设,分批次培养企业传承精英、创业精英、管理精英,打造青年企业家队伍。充分利用与浙江大学等对口合作渠道,组织开展多领域、专业化、多形式的企业家培训。(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吉林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厅,负责牵头推动各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参照省政府做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工作要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逐步形成培育壮大市场主体“1+N”政策支撑体系(具体分工见附件)。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于本意见印发2个月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措施,落实措施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开展建库培育。建立省市县三级市场主体培育库,构建分层次、多梯度培育体系。采取园区推动、城乡联动、内培外引拉动、龙头企业带动方式,及时发现“好苗子”“排头兵”。 (四)强化监测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牵头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强化工作调度,按季度通报各地、各行业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情况,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主体发展态势。运用“赛马”机制,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纳入省政府绩效考评范围,考核结果与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绩效挂钩。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定期总结市场主体培育发展中可推广复制的典型经验,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培育壮大市场主体“1+N”政策体系任务分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1+N”政策体系任务分解 各部门要以本实施意见为核心,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继续完善支持政策,多领域、多角度综合发力,构建“1+N”政策体系,全面推动全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暨小微企业三年培育成长计划》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二、制定出台《关于持续推进“个转企”高质量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三、完善落实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四、完善落实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企业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五、完善落实培育“四上企业”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六、完善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七、完善落实培育新材料企业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八、完善落实培育汽车企业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九、完善落实培育医药企业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十、完善落实培育壮大商贸流通业市场主体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十一、完善落实培育吉林特色文化企业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十二、完善落实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十三、完善落实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十四、完善落实支持创业就业的有关措施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2月底前 说明:已经出台相关措施的部门,可在原有基础上充实完善、抓好落实,除确有必要外,不必另行出台新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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