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
违法违章种类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税务登记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一般:造成税款流失在5000元以下的;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超过5000元至2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造成税款流失超过2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处2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3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一般:造成税款流失2000元以下的;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超过2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造成税款流失超过5000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税务登记类 |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8.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5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
9.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申报类 |
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 严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之内;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编造计税依据金额5000元以下的; 一般:编造计税依据金额超过5000元至2万元以下的; 严重:编造计税依据金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编造计税依据金额超过5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的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的; 一般:能够配合税务机关,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严重: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特别严重: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一般: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
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13.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或涉及发票金额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万元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或涉及发票金额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万元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1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或涉及发票金额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万元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6.拆本使用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发票份数少于1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一般:涉及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的; 严重:涉及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发票份数超过50份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或涉及发票金额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万元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8.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或涉及发票金额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万元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9.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或涉及发票金额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万元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或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0.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1.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1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1.5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3.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轻微: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1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1.5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4.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虚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 一般:虚开金额超过2000元至1万元以下; 严重: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至10万元以下; 特别严重:虚开金额超过10万元。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轻微: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并处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并处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虚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 一般:虚开金额超过2000元至1万元以下; 严重: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至10万元以下; 特别严重:虚开金额超过10万元。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轻微: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并处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并处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26.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虚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 一般:虚开金额超过2000元至1万元以下; 严重: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至10万元以下; 特别严重:虚开金额超过10万元。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轻微: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并处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并处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非法代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非法代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 一般:非法代开金额超过2000元至1万元以下; 严重: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至10万元以下; 特别严重: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轻微: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并处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并处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轻微:并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并处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并处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并处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9.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一般、严重 |
一般:属于五年内首次违法; 严重:五年内违法两次以上。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一般: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非法印制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轻微:并处1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并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并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轻微: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少于10份的; 一般:涉及普通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下的; 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普通发票份数超过50份,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超过5份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轻微: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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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一般、严重 |
一般:属于五年内首次违法; 严重:五年内违法两次以上。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一般: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3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一般:涉及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金额在超过2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 严重:涉及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金额在超过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轻微: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20%以下的罚款。 一般: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20%以上至50%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至8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8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3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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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涉及税收票证5份以下的; 一般:涉及税收票证5份以上15份以下的; 严重:涉及税收票证15份以上25份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税收票证超过25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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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50以上至200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以上至50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500以上至1000以下的罚款。 |
账簿凭证类 |
3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涉及凭证份数在5份以下的; 一般:涉及凭证份数超过5份至15份以下的; 严重:涉及凭证份数超过15份至30份以下的; 特别严重:涉及凭证份数超过30份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处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账簿凭证类 |
40.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款征收类 |
4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的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的; 一般:能够配合税务机关,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严重: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特别严重: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一般: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欠缴税款金额5000元以下的; 一般:欠缴税款金额超过5000元至2万元以下的; 严重:欠缴税款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欠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并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并处欠缴税款3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骗取税款金额低于5万元的; 一般:骗取税款金额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 严重:骗取税款金额超过50万元至250万元以下,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骗取税款金额超过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超过150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并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至一年以下。 一般: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至一年半以下。 严重:并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至两年以下。 特别严重:并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至三年以下。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4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一般:5年内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2次以上的; 严重: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特别严重: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造成人身伤害,或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多次抗税的。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轻微:并处拒缴税款1倍的罚款。 一般: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并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并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的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的; 一般:能够配合税务机关,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严重: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特别严重: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一般: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
税款征收类 |
4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5000元至2万元以下的;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5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一般: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或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
4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导致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导致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金额超过5000元至2万元以下的; 严重:导致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金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导致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20%以下的罚款。 一般: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20%以上至50%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至8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8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4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000元至2万元以下的; 严重: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
税务检查类 |
4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一般:超过责令限期30日以内的; 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内的; 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可以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处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
50.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及时主动改证或在限期内改证的; 一般: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但已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 严重:拒不改正、拒不接受检查的; 特别严重: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形。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可以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处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
税务检查类 |
5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造成税款流5000元以下的; 一般:造成税款流失超过5000元至2万元以下的;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造成税款流失超过5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处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至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担保类 |
52.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一般: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严重: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超过5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53.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虚假担保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一般:虚假担保金额超过2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 严重:虚假担保金额超过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虚假担保金额超过1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2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500元以上至8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
54.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轻微: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造成应缴税款损失超过5000元至2万元以下的; 严重:造成应缴税款损失超过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在超过5万元的。 |
按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轻微: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处未缴、少缴税款3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