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3]2418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所述作者,是指在出版物中发表文章,并因发表文章向出版单位支付款项的作者个人或作者单位。 二、对作者因发表文章而向出版单位支付"版面费",并同时承销图书、报纸、杂志的,对出版单位取得的"版面费"收入,不管是否超过图书、报纸、杂志的实际定价,一律征收增值税。 三、凡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含编辑部),应对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单独进行销售收入、成本、税金的核算,否则其取得的"版面费"收入应按增值税的收入比例法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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