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2000]60号 2000-9-28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出租房屋的单位,虽然一次性收取了一年期以上的房屋租金,但其应税劳务却是逐期提供的,该租金中的大部分实质上还属于预收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参照权责发生制财务核算原则,区局意见,对出租房屋的单位一次性收取一年期以上的租金,不宜一次性计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鉴于房屋出租的单位情况较复杂,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经营正常、财务制度较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的一年期以上租金,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依税法统一规定,按期计征营业税、房产税;对经营不正常、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一次计征营业税、房产税。 三、分期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的房屋出租单位,中途变更产权、税务登记或法人登记,租赁关系没有承续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一次性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营业税及城市房地产税亦照此办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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