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2]39号 2002-2-27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电询问,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决算的新建、翻建房屋没有帐面原值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其房产税应如何计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十九条规定,新建、翻建房屋没有帐面原值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明显不合理的应予以评估,按评估价计征房产税。其评估价应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确认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待以后房产原值确认后再作调整。新建、翻建房屋未竣工决算而先使用的,又无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则暂按在建工程支出征收房产税,待竣工决算后再作调整。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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