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九工厂销售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6]103号 1996-05-15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一、汽车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七三一九工厂生产销售的汽车应以其销售汽车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征消费税。销售汽车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包括汽车使用说明书中列明的汽车备件和工具。对说明书之外的配件销售或售车后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装修的费用可不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二、对汽车销售原则上不能分开开票,但确需分开开票的,要详细注明材料(或配件)的名称与单价以及装修项目和计价。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不管企业如何开票,均并入汽车销售价款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如该厂计税价格比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请你们及时调查核实,上报省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5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