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6]5号 2006-01-19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试点企业开展的物流业务必须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收入,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按季将经营、税收缴纳、发票开具等情况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按季向市局流转税处上报试点企业的经营等情况。同时,市局将根据试点企业上报的情况,对试点企业进行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各分局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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