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136号 2004-12-2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01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除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外,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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