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120号 1997-06-17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国家、企业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统一协调下依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组织好此项工作。 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认定工作,无论市属、区属集体企业,均由企业属地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市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应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本行业清资名单、所属区县。 三、集体企业在进行清查资产、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申报资产清查结果,应填制“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核查申报表”(以下简称“核查申报表”),并附有关文字材料,说明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形成的时间、原因等有关情况。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属集体企业经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认定后报市地税局会同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一式五份)批复。区县属集体企业由各区县局、分局会同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 四、集体企业根据“核查申报表”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市属区县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一式四份)集体企业报送“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时应附同级地税局会同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核查申报表”的复印件。 五、企业“核查申报表”的报送时间为9月20日前,各区县地税局应在9月30日报市地税局。企业“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应于10月10日前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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