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克拉玛依市近期出台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克肺炎防控发[2020]62号)。减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请各位缴费人知悉。 1、阶段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自2020年2月起,对纳入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地方民营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统筹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缓缴。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方民营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 2020年0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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