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174号 1999-08-03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实法制工作人员,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为确保行政复议法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在我区地税系统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使我区地税法制工作机构设置和法制工作人员配备适应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需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的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要求:全区各县(市)地税局要在本机关编制员额内在征收管理股配备1名既懂税收业务又熟悉法律知识、能够熟练处理税收法律事务的人员,专(兼)职从事税收法制工作;对尚未组建法制工作机构的地市地税局拟在下一步的机构改革中建立完善;目前各地市地税局应当在本机关编制员额内调整充实、配备税收业务精、法律知识熟、综合能力强的人员,具体从事税收法制工作。 二、分级组织培训,提高干部法律业务素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将组织地市地税局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及各县(市)地税局主管法制业务的局领导举办培训班,各地市地税局也要相应组织有关人员举办培训班,以便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区地税机关从事税收法制领导工作和具体工作的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具体规定,适应新时期开展税收执法工作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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