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流[2000]38号 2000-08-21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补充规定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补充意见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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