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130号 2007-3-29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市南京卷烟厂生产的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7〕313号),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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