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8]44号 2008-04-1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4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对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仍按《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23号)的规定执行;对新办业户申请领购大额发票,仍按市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的第六、七条规定执行。 二、对需要使用税控装置的业户,仍按《关于加强取消发票管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56号)(以下简称“256号文”)的第二(一)点规定执行。 三、对没有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开票软件的业户,仍按“256号文”第二(二)点规定执行。 四、“256号文”中第二(三)、(四)点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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