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通知 深府办[1997]111号 1997-10-2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深府办[1997]6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作如下调整:从199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一、二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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