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5]21号 1995-07-11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支金库,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一”中所指“30%”比例掌握问题:凡能确定重量的,可按投料的重量比例计算;凡不易掌握重量的(如以粉煤灰生产的砖瓦、水泥等建材产品),可以暂按体积比例计算。 二、对企业生产属于《通知》中所列举在1995年内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黄金、白银,在文到之日前,企业凡已开具属于普通发票的部分,可直接计算应免征增值税额;凡已开具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企业如收回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方可计算应免征增值税额;文到之日后,企业一律不得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已入库符合免征增值税税款的办理:对兼生产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免征增值税税款在其他货物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由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建材产品、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抵减"审批表》(式样附后),并暂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对不兼生产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免征增值税税款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批后,由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开具收入退还书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签后退还企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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