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人员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办[2007]59号 2007-09-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精神,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从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当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申请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登记。现将有关办理备案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的条件 (一)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前,已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连续满二年的从业人员,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可申请办理“执业备案”登记;不满二年或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非执业备案”登记。 (二)专职从业时间的计算,可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税务师事务所之间调动,时间可合并计算)至《执业资格证书》发证之日后三个月。 二、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免冠二寸彩照); 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 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4、近二年从业工作底稿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5、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须劳动部门鉴证或备案); 6、税务师事务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7、个人业务总结。 (二)办理非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免冠二寸彩照); 3、工作单位证明。 三、登记、汇总、上报程序 (一)执业备案登记受理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到所在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办理备案登记。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工作底稿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缴纳“五金”原始凭证复印件、个人业务总结各一份留存建档,其余一份随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征管处。 (二)非执业备案登记受理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到所在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办理备案登记。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将非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各一份留存建档,其余一份随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征管处。 (三)汇总、上报程序 为统筹安排备案工作,各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原则上采取分别受理,轮流牵头负责对备案人员的登记材料,进行汇总、上报。2007年考试合格人员备案工作由各级国税局统一负责材料收集、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将本级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登记表与县(市、区)局征管科上报的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分类汇总后,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 《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有下列材料:《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工作底稿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缴纳“五金”原始凭证复印件、个人业务总结。 《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有下列材料:《非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 以上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杭的省、部属单位合格考生备案材料直接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白马大厦17楼A座,邮编:310006。 四、要求 各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主动为备案登记人员提供便利条件,要加强与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商请当地人事部门在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将本通知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的有关具体要求、《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发放给申请备案登记的人员,以切实加强注册税务师备案登记的源头管理。 附件:(略)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 3.《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 4.《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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