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二[1995]99号 浙地税二[1995]216号 1995-12-0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掌握政策规定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巩固和完善新税制,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8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务部门工作重心向基层、向征管转移的总体部署,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巩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强化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确保全年收入任务完成,理顺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二、工作重点 1.进一步加强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查工作。 2.对企业重点审查对象是:盈利大户和亏损企业;对减免税企业的资格、条件认定方面也应注意审查。 3.对项目审查的要求是:重点放在那些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项目上。如收入项目入帐、生产(营业)成本项目核算、工资总额列支、财产损失(包括坏帐)的核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折旧的提取、管理费的提缴、业务招待费的提用、租赁费的扣除以及利息支出等等。 4.改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适应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的需要。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紧抓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一位主管局长负责此项工作。要把汇算清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制定计划,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充分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清理征管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汇算清缴之前。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逐级进行督促检查,对那些进度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及时给予指导。为确保质量各地可以将汇算清缴作为内部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以分清责任,把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搞好纳税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期间对所辖企业做好培训工作。 (二)加大力度,抓好企业所得税清欠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认真抓好本地区所得税清欠工作。要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清欠计划。对欠税的积极组织催缴,并加收滞纳金;对限期清缴欠税无计划的,应按征管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抓好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素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任务越来越艰巨。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干部的培训工作。培训可以采取业务讲座、业务交流、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所得税的理论、实际业务操作和各种经济法规以及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计算机开发、运用等内容。通过培训,促进干部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以便更好地适应日常征收管理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需要。 (四)适应征管改革,搞好汇算清缴 目前,以建立申报、代理、稽查相互协调、制约的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传统观念,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部分企业进行代理核缴工作试点。根据目前新旧征管方式并存、改革的推进尚需较长时间的情况,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要特别注意做到切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 凡已进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城市,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宣传辅导、征收及稽查[检查]方面。税法宣传要深入,纳税辅导面要宽、要细,内容要有针对性,使广大纳税人真正掌握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规定的操作方法,增强其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办税能力,强化其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加强稽查工作,稽查的重点是企业税前主要列支项目及年度缴纳所得税情况。 其他地区可按本通知要求及往年的办法进行,并要安排好汇算清缴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采取先试点后扩大、逐步推开的办法,积极稳妥地进行。具体试点工作按本通知所附《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进行。 (五)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执行。对那些擅自变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超越管理权限的减免税,以及继续变相承包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深入细致地核实企业全年计税所得额,凡不符合规定的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项目,无论是哪方面的规定,出自哪个部门,都要坚决按税法的规定予以调整,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未处理的问题要在汇缴中一并处理。对汇算后应补缴的税款,应督促及时入库,要采取切实措施清理欠税,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六)加强部门协作,通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正确处理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加强互相间的沟通,是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各市县局应加强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密切同审计、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等的工作联系,取得他们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七)按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情况逐级总结并上报,注意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好的做法,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省局1994年度布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六张附表)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国税和地税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应分别编报。另外,税源表外应附加三项指标:“预征(或带征)企业户数”,“预征(或带征)营业额”,“预征(或带征)所得税额”。上述汇缴报表由各地按省局原样表自行印制。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报表,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务必于1996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市、地局,同时将总结报告抄报省局;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将汇总的工作总结及报表,务必于1996年5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局。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措施、做法、成效及经验;汇缴及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取得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查出企业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按可比口径,企业1995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额、年末欠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在汇算清缴期间,省局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市、地、县进行抽查,了解汇算清缴的组织工作、进度、改革试点做法以及清缴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07日 关于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水平,保证新税制的认真贯彻实施,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改革的目的 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停留在传统的做法上,已不能适应实施新税制和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的要求。首先,税务机关作为汇缴主体并不能逐户核清纳税人全年的实际应缴、应退税款,仍据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审核、检查和确认,企业实际缴多缴少的法律责任不清。 其次,缺乏对纳税人的约束机制,不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再次,不利于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向国际上通行做法接轨,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围绕税收征管改革的总要求,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新格局,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办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总的改革思路是:确定汇缴主体,明确法律责任,事前做好服务,事后强化稽(检)查。 (一)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缴(退)的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对自己的申报负法律责任。对不按期汇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罚。 (二)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办法,以增强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法宣传、培训、辅导和对纳税申报的稽查(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通过各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的宣传材料,包括提供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汇编和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的纳税指南等,做好汇算清缴辅导工作。在纳税人汇缴结束、申报纳税以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对纳税人的稽查(检查)。可以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检查,也可以按一定的选案标准,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检查。对申报不实的,应依法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 三、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属虚假纳税申报,一律作偷税论处。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其他偷税行为的,应按征管法偷税规定处罚。 2.中介机构和代理人员有违反代理行为的,按《注册会计师法》和《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3.税务人员有玩忽职守或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改革的步骤和要求 1.汇算清缴改革从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扩大,稳步推进、逐步铺开的办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向前延伸(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日常稽查、计算机管理等)进行改革试点。 2.各市、地、县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生产经营较正常、财务管理较规范、财会人员素质较高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面为每个县(市)30户左右,不求户数多,但求工作细,要注意总结提高,摸索规律,使试点取得成效。 3.汇缴试点企业,尚未达到自核自缴能力的,应尽可能经过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税务申报事项,以提高申报质量。 4.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除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外,重点加强纳税稽查。1995年度汇缴稽查面一般不低于应汇缴企业的30%.上一级企业所得税业务管理部门要对下属试点情况进行抽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是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整个税收征管改革来研究部署,改革试点方案(包括试点范围、实施办法和具体要求等)要报省局备案。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工作辅导,保证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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