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转让市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征[2004]169号 2004-12-06 税屋提示——依据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房地产转让市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平衡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房地产转让市场所得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帐证不健全的单位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所得税预征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1%。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由原来的2%调整为1%。 三、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转让非普通住宅的个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3%。 四、本通知自2005年1 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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