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银行计息挂帐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0]93号 2000-6-12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设银行计息挂帐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0]47号)收悉。关于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到地方管理后,由煤炭部、建行总行划转下来的“建行基建贷款”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上级下划的基建贷款,1998年6月20日以前的挂帐利息,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由用款单位与建设银行有关分支机构按规定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现行金融业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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