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征字[1996]11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局登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03
摘要:对从事生产、经营(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包括市场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局登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6]115号       1996-03-03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切实加强对地方税纳税人的有效监督,整顿纳税秩序,明确征纳关系,全面掌握地方税源情况,增强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依法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今年第二季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地方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种类

  这次地方税务登记的范围是所有地方税内税义务人(包括涉外企业)。具体发证范围和种类包括:

  1、对从事生产、经营(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包括市场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核发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对仅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缴纳印花税、屠宰税等)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4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主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扣缴税款证书。

  5 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范围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他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等。种类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 6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纳税人,一律办理注册地方税务登记。

  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这次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将统一纳税人别识号,采用国标统一代码标识,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公民个人纳税人适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此外,外国个人在华发生纳税义务人,以其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为了兼顾未来计算机网络信息共享和目前人工参与的现实,在9位码上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以便查找核对,而且也能使其与居民身份证15位码的长度保持一致,至于外国个人护照号码长度不一,则采取在护照号码前补零的办法使其一致。

  三、登记发证程序

  1、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省局将在《安徽日报》和《安徽财税报》刊发《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的通告》,各行署、市、县(市、区)应将《通告》翻印张贴,《通告》文本及规格要求附后。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交验的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应当依法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证件、资料有缺或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令其补齐或改正后予以发证。

  3、对新设立的纳税人应按本文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和《税的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或“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

  4、应办理而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虽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但未发证的纳税人,应当在公告之日立即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经所在地县(市)和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并附送营业执照、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公司章程、银行帐号证明,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没有报送上述资料、或报送的资料不齐全的,要办理补报手续。

  6、省属企业在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时,应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报所在地主管税地方税务机关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两份,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分别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7、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当在地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携带“地方税务登记证”或“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登记发证时间及步骤

  本次登记发证工作自1996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4月1日至4月30日为宣传准备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为登记发证阶段;6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税务登记工作总结,各地、市务于7月15日之前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五、几个问题

  1、对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营业执照核定内容不符的纳税人(如挂靠和租赁经营等),应按经营者的实际情况进行登记,并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统一代码标识是由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一个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绐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标准代码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副本)》。 对未办理标准代码证书的,地方税务机关要督促其先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领取标准代码证书,然后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3、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还应当登记记帐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以及境外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

  4、发证机关统一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

  5、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内芯和税务登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并收取工本费;外框(壳)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制做(式样规格及质量需求另文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刷。

  6、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统一用电脑打印,正副本内容必须一致。其中,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有效期限、地址等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

  7、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收费仍按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193号《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8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在换发新证时,应将其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并由市、县地方税务集中销毁。

  六、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是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分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摸清税源,完善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征管程序,明确征管职责,从而进一步合理调配征管力理,加强税收征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今年第二季度的工作重点,并成立专门机构,把定专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

  2、广泛开展宣传。税务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工作,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地方税收政策和征管范围,以及地方税务登记的对象和范围,提高其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和依法纳税意识,并提高地方税务登记、发证工作的透明度,为顺利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进一步密切部门配合。各地要主动与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全方位加强对地方税纳税人的监督管理。省局拟就此项工作与省工商局、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明确有关事宜。各地税局在宣传准备阶段,要充分利用工商登记资料、进行摸底,反复核对、到户宣传,务使已在工商局登记工商户一户不漏地宣传到、登记好。

  4、按照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各地要结合地方税务登记工作,做好地方税源普查的准备的工作。

  5、通过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建立和完善地方税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地方税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推进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迈进。

  6、结合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大力组织收入,保证地方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7、对发现应当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注消税务登记,以及税务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分清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由于税务人员的责任,造成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或税务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税款流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必要的处理。

  8、注意信息反馈。各地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地税部门,登记发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简报;登记发证工作结束时要准确填制《地方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附后),随工作总结上报省局征管处。

  9、省局于7月份组织对地方税务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评比表彰。验收及评及标准另行通知。

  附件:

  1 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的通告;

  2 《通告》的规格、式样;(略)

  3 我省行政区域标准代码;(略)

  4、 地方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3月03日

  附件一:

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的通告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凡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除按规定不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外都必须在公告期限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暂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三、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扣缴税款证书。

  四、凡应当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副本)、原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标准代码证书(副本)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交验的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后,依法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证件、资料有缺或所填表格有误的,应补齐后予以发证。

  五、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携带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六、对不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以及税务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办理地方务登记并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40元。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省地方税务局举报电话:(0551)2828999?612或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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