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检查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评协[2023]118号 2023-8-25 各资产评估机构: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检查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8月22日经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检查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检查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加强财会监督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能力,充分利用评估行业专业领域的专家资源,规范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加强对检查专家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1〕7号)《关于建立证券业务检查专家库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41号)《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查专家库,是指由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建并直接管理的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库和证券业务检查专家库。入库专家受协会委托,参与行业执业质量年度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条 进入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连续登记执业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评估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在我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并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项目经理(不含)以上职务; (四)熟悉资产评估相关政策制度和准则,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水平,愿意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服务; (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较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七)同意公开个人相关信息; (八)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证券业务检查专家库专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政策制度,具有丰富的证券评估业务实践经验; (二)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连续登记执业8年以上,至少在某一细分专业领域内具有特长; (三)在我省证券评估机构执业,担任项目经理以上(不含)职务5年以上且最近5年内作为资产评估师签署过不少于2份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整体评估业务报告,或负责本机构质量控制工作3年以上。 第四条 入选协会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库、协会惩戒委员会、获得过行业优秀执业质量检查员等人员优先入库;取得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结业证书的资产评估师自动入选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由协会按照本人申请、资产评估机构推荐、协会审查、公示程序确定入库名单。入库专家名单确定后,在协会官网公告,后续实行动态管理,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协会秘书处作出库处理并发布公告。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检查工作的; (二)发现不能胜任检查工作的; (三)违反检查纪律的; (四)聘期内工作发生变化,不在我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或转为非执业会员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六)其他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具体需要抽取专家参与检查工作。 第八条 专家履职时应当坚持回避制度,若发现应当回避的事项应主动报告情况并申请回避。 第九条 协会按规定向抽调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专家支付适当的报酬,对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条 入库专家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可按规定折算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的工作纪律 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入库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财政部下发的《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落实好“四项纪律”“八个不准”,加强自身约束,禁止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检查对象的住宿安排; (二)违规使用被检查对象的交通工具; (三)接受被检查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四)收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五)由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 (六)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七)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八)未经批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 (九)将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评估机构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或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十)以检查为名,向被检查对象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协会惩戒委员会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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