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荆州地区盐业公司动用储备盐要求减征盐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资[1987]30号 1987-08-26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87]鄂税字第295号文《关于荆州地区盐业公司动用储备盐要求减征盐税的报告》收悉。荆州盐业公司要求减免一九八七年动用储备盐应缴的盐税,用作储备盐的更新换代所需费用。关于国家储备盐储存保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333号文规定:“凡经批准动用的储备盐,其应上缴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及主管部门不能以收抵支或提取一定比例的盐税来解决建仓资金和日常维修、保管等方面的费用开支。建仓计划请报国家计委审批。”因此,对你省荆州地区盐业公司在一九八七年度动用的储备盐销售应纳的盐税不能给予减征照顾,应按照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7年8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