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税发[20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4-01-03
摘要:依法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内税发[2024]1号        2024-1-3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区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全面落实普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推动民营企业精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精准落实地方政策。精准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三)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落实“自行判别、自主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方式,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探索针对民营企业的特色化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借助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税企沟通质效,持续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优化电子退库程序和功能,畅通退税渠道、简化退税手续,提升退税效率,确保出口、留抵、多缴等应退税款及时退付到位,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四)强化政策推送辅导。运用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等媒介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对重要专项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依托税收大数据,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实现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等内容的定向投递,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五)加强政策执行反馈。关注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围绕税费政策落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分析。加强税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的政策,积极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二、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

  (六)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对其重复办理的涉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调阅留存证明或佐证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减轻民营企业资料报送负担。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持续推进“减证便民”。

  (七)精简办税缴费流程。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实现“一键零申报”,提升民营企业申报体验。不断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推行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全天候受理,实现“足不出户”“一次不跑”线上办理。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推行社保费经办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八)推行“首次服务”模式。第一时间为新办民营企业确定税收管理服务网格员,实行网格员“一包到底”责任制,持续推动“首问负责”服务落实,精准对接企业各类涉税需求,帮助企业快速全面掌握相关办税缴费操作和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帮助民营企业方便快捷办理纳税缴费事项。

  (九)提供数电发票服务。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24小时在线的免费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提升开票便捷度,助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优化跨省迁移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迁移手续,迁出户在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迁入事宜。

  三、持续创新税收执法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严格文件制定管理。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要充分评估,公开征求民营企业等行政相对人意见,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加强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要一律修改或废止。

  (十二)统一区域执法标准。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保持执法温度。推动华北五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实现华北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

  (十三)全面落实首违不罚。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首次违反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清单事项的民营企业,做好宣传引导,按照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推行非强制性执法。在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开具等6个业务领域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提高税务执法精确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研究制发“欠税风险提醒和约谈警示”操作规范,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的欠税,积极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税务行政执法公开、公正、透明,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严查税务人员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行为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四、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十六)强化纳税信用修复。持续加大对纳税人信用修复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时修复纳税信用,主动向纳税人推送信用评价变动情况,引导民营企业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帮助民营企业防范信用等级下降风险。

  (十七)不断改进诉求响应。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进一步建立并扩大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民营企业直联点,结合密切联系纳税人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

  (十八)银税互动破解难题。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合作范围、提高信贷规模。联合发改委、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银行开展多样化的“银税互动”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影响力。

  (十九)持续开展补链强链。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民营企业在原材料、零部件采购和产品销售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查询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形成“产销清单”“推荐清单”,发挥“链式”效应,推动民营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助力民营企业经营发展。

  (二十) 积极推动争议解决。借鉴“枫桥经验”,畅通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渠道,通过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进一步优化涉税调解服务,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建立以公职律师为主的涉税争议调解团队,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优势,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活动,推动涉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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