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地税发[1999]187号 1999-05-28 税屋提示——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总局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原省财税厅《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补充的通知》(琼财税[1999]519号)第二条 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改按《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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