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因为价格问题双方僵持不下,销售方拒绝重新开发票,购买方未将发票抵扣入帐,因而超过90天未抵扣认证,该情况应如何处理?在老的办法下,是可以退回发票重新开具。新的办法下该情况似乎无法抵扣也无法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据此,对认证时已超出90天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由于无法认证,不得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目前尚无其他处理方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