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521号 1999-08-0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函[2007]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5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因机构改革,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款项划转事宜,改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负责。 二、为了加强划转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沟通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除收款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外,主管城市维护建设税业务的处也应指定专人作为款项划转的联系人。 三、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将本地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宜以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告总局(地方税务司地方税二处)。填写内容详见《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款项划转事宜登记表》。 四、为缩短款项划转时间,保证款项及时入库,请各地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邮寄总局(地方税务司地方二处)。税收缴款书须分别注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数额。 五、总局将根据各地已经返还的税收缴款书和《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事宜登记表》,将1998年未划款项一次性划转各地;待1998年税收缴款书返回后,再办理1999年第一季度及以后的款项划转事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要重视款项划转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收到款后,必须及时入库,不得挪作它用。总局将对款项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停止划转。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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