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8%③ 五、贵重首饰及珠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 10%④ 宝玉石 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⑤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⑥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 8% 及以上 1000~2200毫升 5% 1000毫升以下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缸容量 2400毫升及以上 5% 2400毫升以下 3% 3.小客车(22座以下)气缸容量 2000毫升及以上 5% 2000毫升以下 3% ①粮食和薯类白酒在原比例税率基础上,再按每500克0.5元计税;②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其押金)在3000元(含)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以及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③香皂暂从2001年起停征;④金银首饰按5%的税率计征;⑤含铅汽油按0.28元/升、无铅汽油按0.20元/升的税率计征;⑥其中子午线轮胎免征、翻新轮胎停征。 金银首饰(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的消费税税率由10%减按5%的税率计税,纳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首饰,仍按10%的税率在原纳税环节计缴。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的确认和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即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环节。具体地说,存在下列情况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 1.自产自销的消费品销售实现时; 2.自产自用于非生产应税消费品,在消费品移送时; 3.委托加工消费品,运回加工完成的消费品时; 4.金、银首饰在零售实现时; 5.应税消费品进口报关时。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当受托方为个体业户时,由委托方在其核算地申报纳税,此外均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一般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分局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四、消费税的减免与退补 1.除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及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可免缴消费税外,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减免消费税。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3.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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