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30
摘要:建设单位施工许可阶段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竣工备案阶段需要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的,应持相关人防部门的核定文书,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建设单位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第10号      2020-12-30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重庆市主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审核建设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公告所指的重庆市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共10个行政区,不包含两江新区和经开区。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建设单位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建设单位施工许可阶段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竣工备案阶段需要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的,应持相关人防部门的核定文书,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建设单位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建设单位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建设单位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竣工备案阶段需要办理退库的,建设单位持人防部门的核定文书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要求,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公告》的形式,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建设单位了解申报缴费事项,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的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和属地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重庆市主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其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属地(审核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同时,还明确了《公告》所称“重庆市主城区”具体包括的10个行政区。

  (三)关于应缴费额的确认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应按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关于施工许可阶段、竣工备案阶段申报渠道和缴费凭据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备案阶段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申报渠道及要求,同时明确了缴费凭据。

  (五)关于欠费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建设单位以前年度应缴未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部门。

  (六)关于退库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建设单位已缴费款的退库办理要求,以及划转后,因建设单位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或竣工备案阶段需要退库的办理要求。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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