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发[2005]1号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4-04
摘要:各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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