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冀国税发[2009]75号 2009-05-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失效废止。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二Ο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同时废止。 3.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9日起,本法规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失效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失效] 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 对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二、[条款失效] 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05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