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很火,法律性质问题待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天永 人气: 时间:2022-05-13
摘要:实践中,个人出售数字藏品的情况很常见。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上,转让数字藏品究竟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目前并不明确。

  【新闻回放】中国青年报社推出“中华民族读书典故系列”数字藏品;中国探月工程发布全球首个月壤数字藏品;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与腾讯等单位联合推出“三星堆×珍稀动物”主题数字藏品……最近这段时间,数字藏品持续火热,不少数字藏品往往甫一上线即被抢空。与此同时,浙江、山东等地建设具有国资背景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致力于促进数字藏品行业规范发展。

  随着近期数字藏品交易日益频繁,与之相关的涉税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

  数字藏品通常也被称为NFT产品。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是位于区块链上的唯一、不可篡改、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的标识。由于NFT的唯一性等特点,与其绑定的图像等数字作品可以很容易地与复制品区分,使相关数字作品成为唯一的“正本”,这就让相关数字作品有了稀缺性,具备了收藏和投资价值。

  可以说,数字藏品的价值一方面来源于数字作品本身的价值,另一方面也来源于其NFT的唯一性。对于数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太大争议。但是,NFT应当如何定性,业界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NFT是对数字作品著作权的标识,不具有权利意义;有的认为NFT属于债权,是收藏方取得了有权向发行方请求欣赏该作品的权利;还有观点认为NFT具有“所有权”的属性。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未对NFT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数字藏品的转让行为在定性上比较模糊,使得其在税务处理上也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性。

  据笔者研究,目前我国数字藏品的转让、发售主要依托数字藏品交易和收藏平台来开展,发行方(即版权方,数字藏品的制作方)将数字藏品放在平台上销售或委托平台销售,收藏方在平台上支付价款,获得数字藏品,并在数字藏品的NFT上记录权利转移信息。实践中,不同平台对收藏者的数字藏品权利有不同规定,而转让数字藏品的实质究竟是著作权授权行为,还是“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兼而有之,法律法规层面没有明确界定,这就给税务处理带来了不确定性。

  在企业所得税上,如果企业作为发行方出售数字藏品,由于不能明确该转让行为属于著作权授权还是财产权利转让,使得企业产生究竟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处理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的困惑;同时,如果收藏方是企业,其购买数字藏品究竟是否应按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也存在疑问。

  实践中,个人出售数字藏品的情况很常见。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上,转让数字藏品究竟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目前并不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这种不确定性会带来税负的不同影响。

  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来看,数字藏品转让应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进一步对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可以发现,数字藏品不属于技术、商标、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只能属于著作权或者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然而,转让数字藏品究竟属于转让著作权还是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由于目前未明确,也给增值税处理带来了不同影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但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并非免税项目,这也会带来不同的税负影响。

  不难发现,数字藏品涉税处理的不确定性,根源在于数字藏品本身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对此,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可以加强对数字藏品实质、交易方式、发展趋势等研究,适时对其性质作出明确,这对于解决数字藏品涉税处理的不确定问题、促进该行业实现更加健康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财税部门等也有必要通过密切合作,加强对数字藏品的监管,特别是应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作用,利用数字藏品不可分割、可溯源的属性开展精准监管,严厉打击投机炒作等行为,从而为数字藏品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公平良好的环境。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被偷的“猴子”,NFT税收问题的猜测

  今年4月1日,周杰伦发现自己的“猴子”NFT被钓鱼网站盗窃了,盗窃者转手获利300万元人民币,所以NFT,到底是个啥?

  非同质化代币/凭证

  NFT(Non-Fungible Token),又名“非同质化代币/凭证”,它是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单元,也是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属性,NFT交易模式使得每一个数字文件均有唯一的标记。因此,当一件数字作品复制件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时,其被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商品。简单理解,以周杰伦被偷的这只“猴子”NFT为例,是由BAYC出品的数字系列头像,NFT让这个数字头像作品的版权和所有权得以明确,有唯一的标识,BAYC还允许收藏者可以用NFT创作T恤等周边,并用于商业用途。

  NFT具体怎么纳税?目前没有清晰的规定,下面是小必的一些猜想。

  小必猜想

  现阶段,NFT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转让行为定性模糊,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NFT是一种虚拟财产,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交易双方依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该商品交易后的各项权益归属,是对数字作品著作权的标识,或是具有“所有权”的属性,购买、出售或交换NFT可视为转让财产或著作权授权的应税行为;

  有人认为使用加密货币购买或出售NFT,将产生加密货币的收益或损失的应税事件,但是目前我国只允许以人民币或者数字人民币购买,不能用虚拟货币,所以NFT不具有金融属性,不存在处置加密货币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而如何界定NFT销售行为的性质存在一定困难,若在数字藏品交易的合约中赋予购买者对数字藏品享有所有权,可能认定为虚拟财产转让;若在交易规则中写明对其权利范围、成交后该版权由购买者所有,那转让所得可能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那转让数字藏品的究竟是著作权授权行为,还是“所有权”转让行为,或者兼而有之,不同的发行方对收藏者的数字藏品权利有不同规定,没有明确界定,不同的行为性质也对应不同的涉税情况,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

  企业作为发行方出售数字藏品,可在交易规则中写明对其权利范围、商业化收益、衍生品开发等规定,来明确是否构成著作权的许可或转让,来确定该转让行为属于著作权授权还是财产权利转让,若属于著作权授权则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处理,若属于财产权利转让则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数字藏品,著作权人授权平台发行,需要关注有关著作权是否与所有权一并转移,可能涉及到发行方与平台之间,平台与每位用户之间应签订用户协议。若属于著作权授权则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处理,属于个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若属于财产利转让则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来看,数字藏品转让应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著作权或者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总结

  NFT的出现,给互联网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与商业化利用带来革命性的影响,但是数字藏品这个新兴行业的税务政策并不明确,税务征管难度较大,如何精准地定义交易的税收性质和其中的涉税风险,都是需要厘清并思考的问题。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闵秋瑞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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