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6]21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10
摘要:在提高认识,明确意义的基础上,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要抓好学习和培训。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处罚法》作执法表率。要采取以会代训,结合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力争在10月1日前将所有干部轮训一次。

  (五)关于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目前,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的是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合二为一的办法,《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必须改调审合一为调审分开。具体要求是,调查机构的调查人员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事实、依据作出初步认定,同时提出处罚意见,并经申辩程序之后交审理部门初审。案件经初审后交局领导决定处罚或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处罚。对案件的初审,主要针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意见进行审查、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要求其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程序存在缺陷的,可要求其补正。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何适应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等方面存在分歧的,审理部门应将分歧情况如实报告局领导,由局领导决定。国税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必须按照公文行文要求并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正式制作,不得采用表格式。

  (六)关于由银行收缴罚款制度。实行由银行收缴罚款的制度,这是《行政处罚法》对传统行政处罚罚款收缴制度的重大改革,推行这一制度,涉及到银行、税务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需要国家出台有关制度来加以规范,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国税机关仍执行原罚款缴库办法,但对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收取现金再缴金库的做法应予改变,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均采取由当事人通过银行转帐、或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三、以《行政处罚法》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这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广大国税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税法的贯彻实施,这是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为我们依法行政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握该法实施的有利时机,真正把税收法制建设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政策法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除做好日常工作外,要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这一工作重点,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做出成效。为规范行政处罚这一重要执法行为,省局确定,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处罚案件的初审方面的工作,在地州市局由法规科负责,在县(市、分)局由法制专干所在的部门负责。望各地抓紧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理顺内部关系,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地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要求,在今后一段时期,把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处罚的程序、罚款的收缴情况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以防止和纠正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执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法》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必须有一支政治、业务、法律素质十分过硬的国税干部队伍,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着力增强全体国税干部的整体素质,提高其执法水平,要根据税收法制工作的需要,选派既懂税收业务,又懂法律的人才从事税收法制工作。从事税收法制工作的同志,要牢固树立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的精神,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工作水平,不断取得新的工作成绩,以此促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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