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2号 1998-12-3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地税函[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