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9]271号 1999-07-28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划清粮食征免税范围。对粮食改制后实行独立核算,专门从事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的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粮食,经办理免税审核后免征增值税;对能提供资料,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按通知要求会同当地财政、粮食部门对本地享受免税优惠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审核和办理资格认定。 三、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按国税明电[1999]10号文件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