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整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81号 2004-05-1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近年来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土地整理中心、农垦公司、复垦公司、农垦队等,专门从事土地整理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土地整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土地整理是指利用机械对荒山、荒地、农田等土地进行深挖、平整、清除杂物作业,整理后的土地用于农业耕作或开发建设。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土地整理后用于农业耕作的,该项土地整理业务属于农业机耕,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凡用于开发建设等非农业耕作的,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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